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1时许,董某某酒后驾驶黑B****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甘南县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锦绣供热公司西侧时,与前方道路右侧停着的黑M****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黑E****2挂俊强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黑B****9号驾驶员董某某、乘车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董某某受伤无法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808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221.9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民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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