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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3月31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务工的武陵源工地与工友饮洒后,于当晚十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湘******轻型栏板货车从武陵源回慈利,在长张高速阳和入口处发现有交警检查,因其害怕被查获处罚,便冲关进入高速后向慈利方向行驶,在慈利东下高速时被交警查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的血样(试管编号:D68265511)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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