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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钟某某**镇**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号小型汽车,由钟某某郢中镇董家巷6组行驶到钟祥大桥转盘处,又从钟祥大桥转盘处驶往董家巷,途径郢中镇建设大道皇庄街道世纪阳光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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