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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5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宝安区沙井和一好万年商场附近的一家KTV参加朋友董某乙生日会,期间其喝了两罐漓泉啤酒。后其驾驶桂JF****号小型汽车准备回家,行驶至南山区广深沿江高速南行前海收费站出口时其想插队,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梁某某驾驶的粤BH****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董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70.10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董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梁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现场及抽血录像光盘、事故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彦 黄燕妍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甲现住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188*******;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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