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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周口市**乡**村**庄**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顺河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北收费站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静脉血液检验,被查获时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7.7±3.7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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