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8月19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通某某商业路“印象梵花”KTV门口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与韩某某停放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韩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董某某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董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经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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