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胡同**号**栋**单元**室,群众,衡水市**木业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9****号小型汽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前进街附近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董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1.92mg/l00mL,董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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