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96********,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室,住石家庄市富强大街某某小区**栋**单元**室, 实习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0时23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遇检测点时未停车接受检查突然加速闯卡,被前方执勤民警使用破胎器破胎后继续驾驶车辆向右拐入东二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执勤民警驾驶警车在塔北路东二环福建茶城门口将其截停,现场对董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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