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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20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南楼**-**。2017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路东行300米路北自己经营的**饭店内,因其认为被害人张某某在其饭店内向顾客推销保险影响其饭店生意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将被害人张某某拖拽至饭店外的马路旁边。之后,被告人董某某用手扇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并将自己所穿的鞋脱下后再次击打其头部、脸部,致其左眼眶内侧壁及底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监控录像,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无前科证明,调解笔录,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2018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监控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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