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40分,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栾城区**村董某某家门口时(暂住),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董某某带至城区分局,后对董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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