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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11年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刘守庙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与天威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5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6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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