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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车沿沂南县青驼镇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省道229线交汇处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22065****。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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