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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租住无锡市梁某某**新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23时47分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5****的小型轿车经宜兴西收费站驶入沪宜高速公路,在宜沪线K130.9公里应急车道内停车休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维萍

检察官助理:徐雪娜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新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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