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区**庄**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4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太龙路时发现前方有民警查验遂调头行驶,后被民警追击至本市十月军校门口时主动停车接收检查,民警随即带其抽血送检。同年8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送检的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9mg/100ml血。
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
检察官:沈俊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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