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苏C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县欢口镇水泥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7.6 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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