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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苏C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县欢口镇水泥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7.6 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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