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河南省武陟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豫H8****号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城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九万里商城西门口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5.39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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