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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轿车沿榆树市工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健康路路口右转弯时,驶入道路左侧车道,与停在等待信号的曹某某、翟某某驾驶两台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9.47毫克/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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