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镇**村**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轿车沿榆树市工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健康路路口右转弯时,驶入道路左侧车道,与停在等待信号的曹某某、翟某某驾驶两台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9.47毫克/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