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03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州鹿**场**组,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南环城路**居**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8月0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14时29分许,在敦化市南环路渤海一号附近,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二中队民警发现董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黑色“建设”牌JS48Q-15B型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经当场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9 mg/100ml。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75 mg/100m。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 2020年07月16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涉案时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体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及采血照片、驾驶人车辆照片及迈速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机动车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光盘三张;
(六)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涉案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被告人董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英
检察官助理:王翰达
(院印)
2020年0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居;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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