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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花园**栋**单元**号。于2020年4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朗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22日02时29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24mg/100ml)驾驶粤S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鸿福西路上东国际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董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111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财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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