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平定县**镇**花园小区内由南向北行至**号楼十字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晋C****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董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董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98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了王某某人民币300元,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协议、谅解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永生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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