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街**号,现住户籍地,系太原市**物流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A****8奔驰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东路高速口出发,沿**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街**东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0.6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联系电话:1333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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