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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山东省**县**镇**村。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某某公安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经查系其他车辆号牌)二轮摩托车沿029县道由南向北路行驶至029县道**镇政府10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通知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处以拘役一个月十日刑罚,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村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壹册及证明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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