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07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历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北门处左转弯时,与闫某某驾驶的车号为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随后民警在董某某的家中将其查获。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血液检验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05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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