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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曹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7时25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259省道曹某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梁堤头镇建安医院北50米处时,被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孟蒙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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