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阳县**纸业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大街公安局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00.9mg/100ml,2019年3月15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董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志广
高磊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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