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银行大庆市分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路**巷**号楼**单元**室,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台黑色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黑M****9)行驶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伟大街府城岗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黑E****J)相撞,事故中董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1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董某某已经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大庆市人民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车辆(照片);
1. 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1. 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 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丽媛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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