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简阳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简新大道与新猫线交叉路口时与彭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7.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与彭某某达成调解。
经查,被告人董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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