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2********,汉族,专科文化,**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55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黑E****P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时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董某某血液乙醇含结果为 194.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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