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Z3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村**区**号(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4时,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B*****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新希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苑小区南门东50米路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检察官助理:秀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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