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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55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庄**路**号**楼**室,现住合肥市新站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京******号小型轿车沿龙门岭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龙门岭路与瑶海西路交口北侧附近停车,其下车步行试图离开现场,被执勤交警查获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控制被告人董某某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3mg/100ml,民警即将董某某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A管血样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后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验鉴定,董某某的B管血样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核查记录等。

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178****)。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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