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8********,蒙古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0天。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45份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山街与海拉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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