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2********,哈尼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组**号,住景洪市**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景洪市**转盘路段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行民警现场查获。
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5mg/100ml。
2、2020年07月05日,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景洪市**转盘路段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行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4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聘请书、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呼气式酒精现场测试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0页,散件一份,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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