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层**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丰庆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水司桥下时,适逢方某某驾驶陕******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董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莲湖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出警后将其查获。经鉴定,董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8.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材料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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