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和朋友在本市纬二十六街正阳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董某某酒后驾驶陕A****Q夏利牌小轿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与凤城二路什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送检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醇浓度为22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4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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