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街道**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9月5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9号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广场环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浓度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居住证明;
(二)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俊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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