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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14年4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长汀县**镇**村**号行驶到新桥派出所办事时,被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当场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告人董某某到长汀县新桥卫生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9.07mg/100ml,达醉酒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车辆总体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抓获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董某某血样提取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9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6001****;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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