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豫E****6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内黄县东环路与硝东三路交叉口路东的洗车店行驶至内黄县城关镇南王庄村幼儿园西边200米处时,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何 阳
2020 年 6月 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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