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乡**村**屯**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辽A****E号小型轿车,沿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四环路桥下东口处时,与同向同车道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辽A****F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车损的后果。经鉴定,在送检的董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63.4mg/100ml。经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盛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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