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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街,住新疆尉犁县乌某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无号牌黑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由团服务区东北饭店行驶至33团检查站时,因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33团检查站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5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质,车辆无手续,无号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李俊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新疆尉犁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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