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现住滨州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扣,后被带至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后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姝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滨州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56308****;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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