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 , 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XXXXXXXX005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X路XXXX小区XXX期XXX号楼XXX单元XXX,XXX业务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1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8日23时15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CX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摩天院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0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联系电话185XXXX6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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