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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枞阳县开发区**纺织厂机械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村委会**自然村**号,现住枞阳县开发区**纺织厂宿舍。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50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浙******号轿车从枞阳县枞阳镇王家亭附近行驶至枞阳县****大酒店,在该酒店门口倒车时碰撞到物业停车道匝,造成车辆及停车道匝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永东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县**镇**村委会**自然村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卷外材料1页,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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