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美团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与牌路大街交叉口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黑AZ****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董某某、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经法鉴,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0.9112mg/100mL,杨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黑AZ****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部存在接触。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底骨骨折,左侧脑脊液耳漏,属重伤二级,未达到伤残等级。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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