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30519********,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业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街**栋**门**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26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龙滨路国税大圆前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材料证明、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奕驹
2020年6月18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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