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南召县南河店镇高庄村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男,65岁)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4mg/100ml。2019年8月25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13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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