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南召县南河店镇高庄村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男,65岁)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4mg/100ml。2019年8月25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13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