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伊川县**镇***路*号,住伊川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5时37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沙滩摩托车,沿伊川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公寓门口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随即该车失控后又与路北侧停放的豫*****小型轿车以及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方某某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董某某、于某某、方某某三人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方某某及停放的豫*****号小型轿车不负此事故责任。2019年9月1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120急救中心证明、医院病情介绍、交通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赔偿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胡某某证言;5.视频监控;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方某某陈述;7.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7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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