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城文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佳园路路口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左鹏飞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兰陵县**街道**村;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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