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4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与茶香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董某某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董某某到岚山区巨峰卫生院抽血备查。经检验,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4.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