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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包庇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1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其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明知胡某某(已判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到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虚假证明,称自己是肇事机动车驾驶人,并收取胡某某好处费三万余元。

另查明,董某某于2020年9月9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  王婷婷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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