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4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下班途径河南省西峡县城区**路**街捡到王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人董某某回到家中用其爱人pos机试刷信用卡,从信用卡中刷出5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信用卡交易记、收到条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青
赵玉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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